
公告日期:2014-12-12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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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一 四 年 十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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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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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华联(郑律)法字[2014]第 010-2 号
致:郑州光 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百纳”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光大百纳出具了《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华
联(郑律)法字[2014]第 01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 京市 华
联 律师事务 所郑州分 所关于郑 州光大百 纳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 全
国 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 让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
(华联(郑律)法字[2014]第 010-1 号,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光大百纳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
《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本所就需要进一步说明和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
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
为《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所
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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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大百纳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大百纳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反馈意见》:“根据第一次反馈回复,公司增加披露了 8 家关联方。请主办券
商和律师补充说明首次申报时未能披露上述 8 家关联方的原因,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标准及核查方法”。
根据光大百纳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光大百纳股权挂牌转让申报工
作中二次反馈意见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百纳首次申报未详细
披露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及核查方法:
(一)原因
1、郑州市光大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火门窗”)于 2004 年 1 月 10
日由杨忠实、杨玉光、杨玉金共同出资 200 万元设立。2010 年 10 月 29 日,以债务
清算方式经郑州市工商局企核准字【2010】第 117 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办理了
注销登记。公司考虑到防火门窗在报告期之前已办理注销登记,对公司没有实质性
影响,故在首次申报时没有详细披露防火门窗的信息。《法律意见书》对杨玉光、
杨忠实等人在防火门窗的工作及任职作了简要的披露,详见《法律意见书》 “六、发
起人和股东”之“ (一)发起人”。反馈回复时考虑到股转系统的要求,在《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中予以了详细披露。
2、其余详细披露(郑州水工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河南博云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时已作简要披露,详见《法律意见书》“六、发
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和“(三)光大百纳的现有股东”)和新披露(河南吉
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信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爱尔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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