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19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华联(郑律)法字[2015]第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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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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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关于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华联(郑律)法字[2015]第015-6号
致: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王艺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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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5年5月17日上午9:00点在郑州光大百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公司共有30名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表公司股份368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出席人员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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