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1550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分析董事会的构成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代替性的提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及任职期限,形成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有关董事会决议方案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有关人选;
(三)对有关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关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在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相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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