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1554 证券简称:智博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公司法》第 178 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十条 监事在任职时应当向公司说明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须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监事的上述信
息。如公司监事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更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当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提出意见,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监事
会应于会议召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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