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1554 证券简称:智博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智博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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