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2 18:34:22 股吧网页版
天乐橡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证券代码:831555 证券简称:天乐橡塑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的规范运作,保证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股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天乐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利害关系人回避审议表决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股份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股份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