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1563 证券简称:高盛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
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控股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总人数的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担保行为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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