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1563 证券简称:高盛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高盛输变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将
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
的科学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
最佳化,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
实施方案执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程实施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并向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五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过正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撤回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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