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564 证券简称:欧伏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
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共三人,由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表决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
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和其他
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
送达全体监事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监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
式为:公告、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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