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1564 证券简称:欧伏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为信息披露平台。发现拟披露的信
息或以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均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
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
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职业经历及特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
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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