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1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大洋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伟勇、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杰、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韵成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成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波,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龚雪瑶,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天成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成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燕清、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08
上诉人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韵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9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大洋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驳回韵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韵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大洋公司与天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天成公司将本案中债权转让给韵成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在形式上,案涉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要求判如所请。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韵成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韵成公司与天成公司之间签订合法债权转让协议,并向大洋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将债权合法授让。2、大洋公司与天成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大洋公司出具的借条及天成公司通过银行向大洋公司转账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且大洋公司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也认可收到天成公司的相关转账的事实,天成公司向大洋公司出借借款500万元的事实十分清楚,所以大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天成公司二审陈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程序合法,应驳回大洋公司的请求并维持原判。1、天成公司与大洋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双方应当按照当时形成的借款合意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天成公司与韵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且已及时通知大洋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大洋公司应直接向韵成公司清偿债务。
韵成公司一审请求:1、大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1515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同时承担自2017年7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大洋公司负担。
(七)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08
1、一审程序
韵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本案诉状,一审法院于当日出具材料收据。一审法院认为,大洋公司与天成公司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大洋公司未能按约及时还款以致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天成公司有权要求大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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