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1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大洋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国生,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云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伟勇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诉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价
公告编号:2019-014
款303653.54元,给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发生多次业务关系,均为由被告购买原告的漆包线漆等产品,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逐渐拖欠原告价款,经双方对账,至2017年12月底,被告共结欠原告价款406153.54元,后被告又购买了原告部分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结欠原告303653.54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受理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2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402民初4551号,判决结果如下: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653.54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8025元,由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筹备,尽快支付上述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9-014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402民初4551号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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