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1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大洋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3月2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3月2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文化科技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华亮,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晴、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戴启宏、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奇,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克难、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朱晔,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克难、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波,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文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戴凤麟,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文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何立新,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姚海涛、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杨洁,女,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红梅、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伟勇,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炳杰、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文化科技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诉被告张奇、朱晔、李波、戴凤麟、何立新、杨洁、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就常州镕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镕汇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签订了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涉及触发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股权事项,原告要求七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并按约支付回购价款,但七被告拒不支付,故上诉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文化公司向受理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奇、朱晔、李波、戴凤麟、何立新、杨洁支付股权回购价款30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现暂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计3240000元)以及我公司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2、判令被告大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奇、朱晔、李波、戴凤麟、何立新、杨洁就常州镕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镕汇公司)增资扩股事宜,签订了增资协议以
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300万元认购镕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7.5万元,如触发约定的特定事件,原告有权要求上述六被告回购届时持有镕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按约定付清全部回购股权价款,逾期付清的,还应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大洋公司对六被告的付款承担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增资出资义务,将300万元缴付至镕汇公司账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财务资料发现,镕汇公司经营状况极度不佳,营业收入额和净利润额远远达不到协议约定,已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股权事项,原告正式书面通知要求七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并按约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但七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张奇辩称:对原告成为股东没有异议,原告已向镕汇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增资,本案因其他股东对签名提出异议,协议应当无效,我承认两份协议的签名都是我本人签的。
被告朱晔辩称:原告确实向镕汇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增资,并完成工商注册变更,股份认购和增资所依据的文件是2013年2月28日镕汇公司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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