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1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831571 证券简称:大洋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1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都战平,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金伟勇,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亚萍,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吴亚萍,女,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吴盛,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公告编号:2019-016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市鸿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科技公司”)与被告常州大洋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常州市第一硬质合金工具厂(以下简称“第一硬质合金厂”)、吴盛、吴亚萍借款合同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洋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94583.34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29154.06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2.判令被告大洋承担原告律师费146600元;
3.判令被告第一硬质合金厂、吴盛、吴亚萍对被告大洋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吴盛的股份实现质权,即有权对被告吴盛提供的200万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大洋公司、吴盛签订《最高额融资额度合同》一份,约定,在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被告大洋公司在最高390万元融资额度内向原告申请融资,被告吴盛提供质押担保。同日,被告吴盛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就质押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质物为200万股被告大洋公司的股票,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7年5月10日,被告大洋公司向原告借款39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第一硬质合金厂、吴盛、吴亚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保证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390万元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大洋公司未能全部偿还并结欠利息,其他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至起诉之日止,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894583.34元、利息229154.06元。
公告编号:2019-016
(五)案件进展情况:
受理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四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财产保全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哲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浦跃进、杜大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7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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