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15:32:44 股吧网页版
安阳机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831577 证券简称:安阳机床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运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6-006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4 月 26 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9 日,安阳鑫盛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意公司)签订《鑫盛公司老厂址租赁合同》四份(2017 年 5 月 29 日签订两份合
同),由万意公司分别承租鑫盛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彰德路中段路西经营厂房及场地(含部分房屋)、彰德路北段路西(原安兴公司喷漆仓库)经营场地(含部分房屋)、彰德路北段路西(原安兴公司大门北原徐二饺子馆)房屋、灯塔路
西段门面房,共四宗场地、房屋。租赁终止日期均至 2027 年 2 月 19 日。

合同签订后,万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经鑫盛公司与万意
公司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鑫盛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向安阳市北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本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 2016 年 4 月 26 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9 日(两份)共四份《租赁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四份《租赁
合同》的租金本金共计 25981142.43 元,并支付保证金 2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按四份《租赁合同》平均每月租金及土地使用税共计
383695.66 元向原告继续支付租金、土地使用税,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被告
全部腾清并归还经营场地、房屋之日止;

4、依法判令被告从违约之日起至还清欠款并腾清房屋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罚息 19490794.36 元;

5、依法判令被告按 2016 年 10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9 日(两份)
共三份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633220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6-006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土地使用税 24464259.10 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二、被告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 2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4345 元,由原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995 元,
被告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32350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安阳万意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执行情况

正在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