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0
证券代码:831584 证券简称:雷博司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雷博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 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损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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