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08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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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奕律师、陈高萍律师(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3.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未作独立调查,公司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19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福建高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3#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至诚先生因故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选董事陈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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