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1590 证券简称:百川数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川伟业(天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
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
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
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若同时属于第(四)项的事项的,需经回避表决后的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定除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同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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