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31591 证券简称:云涛生物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浙江云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云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云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时,相关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创新层或精选层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并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报。
第五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时,临时公告的披露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按主办券商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并披露。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按主办券商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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