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8
证券代码:831594 证券简称:赛力克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赛力克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二审结果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进展公告(2022-001),我司不接受
判决结果并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皖民申 4880 号,
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
裁定书,驳回我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赛力克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思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赛力克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辉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即再审的被申请人一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牛山公司)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起诉三方被告,被告一为广州市思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杰公司),被告二为广东赛力克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克建筑公司),我司为被告三。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在“合肥万达广场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水)”项目中实际支出的损失 12,450,411.71 元及利息。“合肥万达广场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水)”项目为原告和被告一签订包工包料协议,我司仅供货部分防水卷材给原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在“合肥万达广场防水工程(不含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水)”项目中实际支出的损失 12,450,411.71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
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为 357,223.06 元)(利息以 12,450,411.71 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10 年 1 月 20 日,原告作为分包商,承包了“合肥万达广场放水工程(不
含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水)”项目的采购和安装工程。2010 年 1 月 28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作协议书》,在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二、被告三与被告一共同参与完成该项目的供材和防水施工工作。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交付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甲方履行施工合同发生违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可向乙方追偿。三被告共同依《合作协议书》履行施工、供材义务并收取工程款,自然应承担因施工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已为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先行承担了违约责任,故有权向三被告追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0 年 12 月 24 日我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的(2020)皖 0111 民初 126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思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1552675.71 元及利息(利息以11552675.7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 4932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4323 元,由被告广州市思杰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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