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31601 证券简称:威科姆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4 月 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郑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收到了郑州仲
裁委员会下发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6)郑仲案字第 0750 号。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小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辉煌城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奕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4 月 3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郑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西段)工程采购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视频监控系统及室外入侵报警系统,合同总金额 17,076,489 元,该合
同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申请人共计交付设备总价 15,871,900 元,
被申请人共计支付 13,054,738.21 元,尚欠 2,817,161.79 元未付;
2023 年 3 月 27 日,双方签订《郑州市轨道交通 8 号线一期工程综合
监控系统集成项目专用视频监视系统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合同文件》,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专用视频监视系统及室外周界报警系
统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44,523,440.8 元,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申
请人共计交付设备总价 37,960,797.53 元,被申请人共计支付货款
16,089,753.98 元,尚欠设备款 21,871,043.55 元未支付;2023 年 3
月 29 日,双方签订《郑州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一期工程综合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志用视频监控系统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合同文件》,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专用视频监视系统及室外周界报警系统设备,合
同总金额为 33,772,846.05 元,至 2025 年 9 月 9 日,申请共计交付
设 备 总 款 30,332,506.10 元 , 被 申 请 人 共 计 支 付 设 备 款
16,445,476.89 元,尚欠设备款 13,887,029.21 元未支付。上述三个合同欠款 38,575,234.55 元。
在合同履约中,申请人如约按被申请人的发货要求提供货物并经被申请人签收,货物投入使用的项目(被申请人全资母公司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地铁项目工程)也均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
用,其中 6 号线一期工程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通过竣工验收,8 号
线一期工程于 2024 年 8 月 8 日通过竣工验收,7 号线一期工程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竣工验收。申请人交付完成并货物使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虽然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提出支付货款申请,但被申请人却以工程的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项为由,一直长期拖欠货款。
双方合同约定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固定条款,并限制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被申请人的付款节点无论从签收单时间还是从竣工验收时间开始计算,均远超合同实际履行总价(低于约定总价)的 10%,故申请人依合同约定,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实际合同履行价款 10%(8,416,520.30 元)的违约责任。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设备款 38,575,234.55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416,520.30 元。
上述欠款本金与违约金合计 46,991,754.85 元。
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参见本公告之(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郑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受理案号:(2026)郑仲案字第 0750 号。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本案,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并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的目的是催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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