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2
李中林、彭江鸿: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申辩以及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事先告知书已送达,你方无异议且不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22 日
2021 34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彭江鸿、何丽君:
经查明,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和”、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规:
一、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金润和未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
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020 年 7 月 10 日,金润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彭江鸿(曾用名
彭江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下简称“润州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金润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中林自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2020 年
7 月 25 日、8 月 7 日,李中林、彭江鸿分别被润州分局取保候
审。2021 年 3 月 24 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
判决书(〔2021〕苏 1111 刑初 22 号),判决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润和罚金 25 万元,判处李中林有期徒刑 5 年,判处彭江鸿有期徒刑 4 年。同日,李中林、彭江鸿被逮捕。
金润和未及时披露公司被有权机关调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
强制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直至 2021 年 4 月 1 日、4
月 2 日才予以公告披露。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相关刑事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负面影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2020 年 3 月 31 日,金润和披露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辅导备案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受理的公告。在公司出现上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后,金润和未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在上述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李中林、彭江鸿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在前述期间,李中林卖出 128.21 万股,交易金额 114.46万元;彭江鸿卖出 4.41 万股,交易金额 2.28 万元。
金润和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中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违规交易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以及金润和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彭江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违规交易行为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何丽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金润和未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6.2
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