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24
关于对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半年报二次问询函
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062 号
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 金润和)董事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你公司对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023 号的回复,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半年报编制基础
根据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原财务负责人收到终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6 年 10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安排时任财务负责人彭江鸿通过他人为金润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中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你公司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司管理层目前正委托专业财务咨询机构对公司 2016 年以来的财务数据进行梳理核查,由于工作量较大,截止反馈日,尚未完成工作。公司 2021 年凭证、会计账簿均进行详细登记,保管完善。
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委托的专业财务咨询机构名称,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请该机构结合截止目前对你公司 2016 年以来的财务数
据进行梳理核查的情况,说明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对你公司 2021 年半年报数据的真实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该机构说明预计将于何时完成你公司财务数据的梳理核查;
(2)公司 2016 年以来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基础财务资料是否完备,如相关财务资料不完备,请就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缺失财务资料涉及的金额和数量等基本情况、财务资料不完备的原因、你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
(1)你公司在担任 ST 金润和主办券商期间是否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公司及时披露;
(2)结合你公司对 ST 金润和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所执行的事前审查程序,分年度说明你公司是否获取了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定期报告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事项等情况。
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
(1)你方对 ST 金润和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的会计证据、相关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事项等情况;
(2)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情况,分年度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需对你方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情形。
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
(1)你方对 ST 金润和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的会计证据、相关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事项等情况;
(2)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需对你方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情形。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12 月 8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监管员和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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