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605 证券简称:奔速电梯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在《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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