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605 证券简称:奔速电梯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如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投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以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基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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