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1
证券代码:831606 证券简称:方硕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因审
议该议案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因审
议该议案的非关联监事不足半数,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方硕科技”或“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称“《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山东方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为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书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最终以选择参加本计划并缴纳其相应份额认购款的员工人数确定。
2、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
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全国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最近三年内严重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5、具有《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7、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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