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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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5年5月20日下午16: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26层易航科技展厅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中国
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00—2025年5月20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88,124,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 %。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729,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根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7,716,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2 %;反
对 30,136,7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44,032,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 %;反
对 3,8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44,032,74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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