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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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2025年9月16日下午16: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2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15:00—2025年9月16日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0名。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17,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根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同意 126,717,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0,402,1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3%;反对26,31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0,402,1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3%;反对26,31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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