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10
公告编号:2016-003
证券代码:831610 证券简称:中成新星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中成债”偿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非公开发行了6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募集资金监管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商”)作为本期债券的承销商,本期债券持有人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22日、2014年9月22日、2015年3月22日、2015年9月22日、2016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1日,兑付日为2016年3月22日。
发行人已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2014年3月22日、2014年9月22日、2015年3月22日、2015年9月22日按时、足额完成了各次付息。
债券持有人于2015年3月22日行使了4000万份额的本期债券回售选择权。因资金不足,发行人仅回购了2340万份额本期债券,剩余1660万份额无法如期履行回购义务。
公告编号:2016-003
截至2016年3月21日本期债券到期,发行人共需完成1660万元份额本期债券的回购和2000万元份额本期债券的偿付及最后一期利息183万元的支付。
根据本期证券《偿债保障金专户监管协议》,“发行人应在当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累计余额应不低于当期债券余额的20%;在本金到期日的10日前,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累计余额应不低于当期债券余额的100%”。
按照上述约定,发行人需在2016年3月11日前存入本期证券本金366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183万元,合计3843万元。截至2016年3月10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累计余额为0,发行人未能按照《偿债保障金专户监管协议》约定的本金到期日的10日前在偿债保障金专户中存入不低于当期债券余额100%的资金。
由于自2014年以来,受国际油价下跌影响,发行人企业经营一直较为困难、现金流紧张,未能按时、足额将本期证券应付利息和偿债保障金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就此,发行人正积极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协商,希望通过提供其他增信措施,促成本期债券展期偿付,并计划于本周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场外偿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发行人将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本期债券的偿付;并保持与相关各方尤其债券持有人的密切沟通,推动有关协议的达成;同时对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努力保障
公告编号:2016-003
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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