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30
关于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根据前次反馈,公司将 2019 年 9 月外购的用于办公
的泛微协同商务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过渡阶段成本计入在建工程。
请公司结合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该办公系统的交付时间、公司对该系统构成控制的时点等,说明公司将在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是否准确、合理,未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专业意见,说明核查分析过程及依据。
2、关于公司房产。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电子信息集团签署的《“西安半导体产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与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分别签署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种类、性质,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按照协议
有关条款约定公司受让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买卖或租赁并说明相关条款是否有效;(2)说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5号西安半导体产业园第 201 幢建筑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原因和目前办理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公司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原因;(3)说明公司与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签署《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与电子信息集团之间关于房屋可转让的协议约定,公司与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签署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可执行,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电子集团的同意或认可;公司是否承继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对相关房产的合法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集团的损害赔偿责任等),电子信息集团是否知晓并认可公司与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签署的协议中关于电子信息集团责任的认定;如果公司因被依法回收或被强制拆除等原因丧失受让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的房产使用权,公司是否可以向电子信息集团主张赔偿权利,公司与电子信息集团、创通利达和长天环保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4)根据协议,公司取得的是房产的长期使用权,请公司进一步基于合同有效性,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协议条款逐项说明其持有对以上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原因,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公司说明存在瑕疵的房产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和搬迁的风险,结合相关房产用途、面积、账面
价值及占比等,量化分析上述瑕疵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就问题“(1)、(2)、(3)”发表专业意见,说明核查分析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就问题“(4)、(5)”以及公司资产完整性发表专业意见,说明核查分析过程。
3、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所受让 2 项发明专利
已运用于全媒体产品开发、融媒体相关技术开发,与首次申报材料中法律意见书表述公司已取得的 2 项发明专利尚未实际使用意见表述不一致。
请主办券商、律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核查,说明公司所受让 2 项发明专利是否已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并说明本次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与律师就该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原因。
4、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前次摘牌及本次申请挂牌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重新发表意见。
请你们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
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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