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620 证券简称:云建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被告 1 提出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
向原告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慈利县乾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湖南金荣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
4、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美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被告 1 和被告 2 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作为“金
荣慈利科创园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运营(EPC+O)总承包”项目联合
体成员单位,与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订该项目总承包合同,负责该项目
设计部分的工作。因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 1 需负责该项目运营及推广,但截至营
销推广期结束,被告 1 没有如约完成租售指标业绩,2024 年 11 月 11 日,原告
就该事项对被告 1 提起诉讼。因公司和被告 2 与被告 1 同为联合体,原告要求我
两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营销推广费 5617800.1 元及原告垫付被告营销中心应付未付水电费 24376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及被告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总金额564.21761万元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
原告与被告 2020 年 12 月 28 号签订《金荣慈利科创产业园建设项目设计、
采购、施工和运营(EPC+0)总承包合同》(下称“总承包合同”)。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三条、第六条运营部分的第 1.3 条约定:承包期限为 60 个月,
其中营销推广期 36 个月、营运期 24 个月。截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约定的营销推
广期结束,被告仍没有如约完成租售指标,已租售面积为 9912 平方米,实际应结算营销推广费 106.24425 万元;原告已向被告预付款额为 678.4 万元,其中含租售佣金 103757.4 元;被告营销中心已开展招商活动期间产生未支付水电费 24376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营销推广费 5617800.1 元,一并支付原告已垫付被告营销中心应付未付水电费 24376 元。
另,根据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五条联合体各方职责、分工及责任第4 款“联合体各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被告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及被告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款项564.21761万元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2024)湘 0821 民初 3347 号《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金荣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慈利县乾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推广费 5617 800.1 元;
二、被告湖南金荣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慈利县乾元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水、电费 24376 元;
三、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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