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3215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52213236/7
网站:www.junzhilawyer.com
致: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为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本公司已向你所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全部材料。本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和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所有的电子文件与相应的书面文件完全一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本公司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6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3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付常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审查,公司在会议召开前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9 人,代表股份 66,460,3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213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66,440,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948%;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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