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1625 证券简称:蓝天精化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规则相关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邢台蓝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 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邢台蓝天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与治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债务提供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
抵押、质押、保证,且涵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董事会、股东会为对外担保决策机构,所有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执行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内部决策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为初审和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担保申请、日常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审批程序并完成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需具备实际
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对外担保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以下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的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的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第八条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被担保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法律、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的;
(三)前次担保债务存在逾期、拖欠利息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时披露,内容包括决议内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以及上述数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部统一受理担保申请,被担保人需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申请书至少包含: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主债务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期限;
(四)担保协议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申请书时,需附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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