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25 16:40:41 股吧网页版
胜禹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5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50 号国泰新金融大厦 12 层

电话:(0512)68365416 传真:(0512)68365416

e-mail:liangyuewei@longanlaw.com 网址: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已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如下保证及承诺: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说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对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材料等均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均相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
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性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苏州市高新区青花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韩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4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5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