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5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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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已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如下保证及承诺: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说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对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材料等均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均相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对有关会计审
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性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苏州市高新区青花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韩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4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5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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