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1626 证券简称:胜禹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治理,加强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 人等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9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或第六条所述的变更方案经股东会审核通过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9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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