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34 证券简称:ST 盛世股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盛世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盛世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盛世创业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
股东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实施,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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