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盛世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国府专审字(2026)第 01010014 号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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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4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9号院5 号楼华瑞大
厦九层邮编 100016
电话+861064790905
关于盛世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国府专审字(2026)第 01010014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盛世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股份”)2025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04 月 28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国府审字(2026)第 01010256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无法表示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1 所述,盛世股份 2025 年度存在将部分库存现金收支业务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办理的情况,即部分现金收入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后未及时缴存公
司账户,部分现金支出直接从个人账户对外支付。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通过个
人账户收入 3,193,876.68 元人民币,支出 3,199,753.00 元人民币。由于个人账户资金流向不透明,我们无法实施函证、检查原始凭证及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核实相关库存现金收支的准确金额、发生期间及其与公司经营业务的关联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2 所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11,539,027.57 元,我们对应
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发函后未回函及无法执行其他替代程序的应收账款汇总金额为 9,932,282.26 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例为 86.08%,对未回函及无法函证的应收账款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验证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准确性。
我们无法确认上述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
以2025年度审定报表的合并营业收入的5%计算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11,327.73 元。与上年相比,企业业务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计算重要性水平时选择了较低的比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不对后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对盛世股份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认为,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对盛世股份 2025 年本期与上期合并利润表相关数据的可比性,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分配利润等会计科目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
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盛世股份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5 年度的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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