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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5:42 股吧网页版
金鹏信息: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资料、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同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上发布《河南金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点,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慧敏主持,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赵长升、张丽、邢海。出席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2571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七项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7、《关于补充确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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