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作出的(2024)新 2801 民初 270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念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公告编号:2025-00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 3.7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事实
(1)项目背景:西尼尔氧化塘原本作为巴州库尔勒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由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缺少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2004 年起,西尼尔氧化塘开始接纳工业污水,导致塘内水体、底泥、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区域环境污染。
为应对上述环境问题,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拟以 PPP 模式对西尼尔氧化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2)业务情况: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与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伟宇水利”)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
承建的西尼尔氧化塘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伟宇水利,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伟宇水利进行了施工,2018 年初,因 PPP 项目被政策性叫停,西尼尔氧化塘项目未竣工即停止建设。
伟宇水利以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土建工程款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进展
(1)首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
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起诉,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本案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开庭审理,因工程量鉴定、案件审理期限等因素,2024
年 1 月 2 日,伟宇水利自愿提请撤诉。
(2)本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再次起诉,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收到应诉通知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立案后,在 2024
公告编号:2025-006
年 7 月 12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收到本
次诉讼的民事判决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2,181,809.5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 万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50 万元。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申请费 5,00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险费 40,022.00 元。
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作出的(2024)新 2801 民初 27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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