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2025)新 28 民终 60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念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 3.7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事实
(1)项目背景:西尼尔氧化塘原本作为巴州库尔勒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由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缺少配套的工业污水处理厂,2004 年起,西尼尔氧化塘开始接纳工业污水,导致塘内水体、底泥、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区域环境污染。
为应对上述环境问题,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拟以 PPP 模式对西尼尔氧化塘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2)业务情况: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与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建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伟宇水利”)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
承建的西尼尔氧化塘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承包给伟宇水利,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伟宇水利进行了施工,2018 年初,因 PPP 项目被政策性叫停,西尼尔氧化塘项目未竣工即停止建设。
伟宇水利以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土建工程款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进展
(1)首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
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起诉,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本案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开庭审理,因工程量鉴定、案件审理期限等因素,2024
年 1 月 2 日,伟宇水利自愿提请撤诉。
(2)二次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受理了伟宇水利针对该事项的再次起诉,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收到应诉通知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立案后,在 2024
年 7 月 12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收到《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新 2801 民初 2702 号。
(3)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 2801 民初 2702 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伟宇水利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伟宇水利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1.一审认定了不存在的工程项目,判决由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公
司在 2017 年 7 月就 PPP 项目西尼尔氧化塘污水综合治理(以下简称“氧化塘项
目”)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磋商,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就涉案项目向巴州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2000 万元保证金,因
国务院财政部下达文件 PPP 项目退库,故该项目并未实际存在,也未签订施工总
承包合同,巴州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已将 2000 万元保证
金返还。伟宇水利始终未能举证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故涉案工程根本不存在。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库尔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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