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物生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
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及职权: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
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
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