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蔡宜东与付昌莉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各方保持
一致行动的相关事宜达成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协议签订之日止,蔡宜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693,709 股,持股比例为 22.6316%,蔡宜东及其天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2,469,958股,持股比例 27.2033%;付昌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2,313,005 股,持股比例为2.8002%。
2、蔡宜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付昌莉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3、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经协商一致,付昌莉同意在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中与蔡宜东保持“一致行动”。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目的与内涵
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称“一致行动”系包括如下目的与内涵:
1、付昌莉(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与蔡宜东(以下简称“甲方”)具有一致的企业经营理念及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乙方决定与甲方保持一致;对如何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从而依法决定或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乙方与甲方保持一致。
公告编号:2025-071
2、乙方作为公司的董事及经营管理决策者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依法决定或执行与甲方保持一致。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中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1、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2、召集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出会议提案;
3、审议和表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议案;
4、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应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行使股东会提案权和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的安排
双方同意,在行使股东会提案权和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时,由甲方就行使前述权利向乙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出动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就前述事项发出的动议后,应当就前述事项与甲方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最终由甲方行使和提出前述提案权及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中进行表决的安排
双方同意在股东会上按照如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1、在股东会召开前,甲方就会议议案的拟定表决意见和理由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当在股东会按照甲方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2、双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在股东会上均按本条的约定进行表决,双方进一步确认,如会议计票人发现表决结果不一致的,有权要求双方按前款的约定重新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中进行表决的安排
在双方均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同意在董事会上按照如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1、在董事会召开前,甲方就会议议案的拟定表决意见和理由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当在董事会上按照甲方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2、双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在董事会上均按本条的约定进行表决,双方进一步确认,如会议计票人发现担任董事双方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有权要求
公告编号:2025-071
双方按照前款的约定重新表决。
第六条 行使董事会提案权和董事会召集请求权的安排
在双方均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在行使董事会提案权和董事会召集请求权时,甲方就行使董事会提案权和董事会召集请求权向乙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出动议(为避免歧义,此时甲方的意见应当被视为基于董事身份而非股东身份作出)。乙方在收到甲方就前述事项发出的动议后,应当就前述事项与甲方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最终由甲方行使和提出前述提案权及董事会召集请求权。
第七条 双方对上述一致行动安排的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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