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关于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二期)
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泵阀”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担任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国元证券,是具有保荐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国元证券委派王健翔、赵青、张昊然、丁翌、李伟和刘迪组成华升泵阀辅导工作小组,开展辅导工作,其中王健翔为辅导小组组长,负责协调辅导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本辅导期内,因工作安排调整等原因,吕涛不再担任辅导小组成员,同时增加辅导小组成员赵青、丁翌,其他辅导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动。
上述辅导小组成员均为国元证券正式员工,均为证券从业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证券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担任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时间为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第一季度)。
本期辅导主要采取现场拜访、尽职调查、个别答疑和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对华升泵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了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上市相关知识的辅导。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持续开展尽职调查
国元证券通过查阅工商底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收集尽职调查资料等方式,继续深入调查公司的历史沿革、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况等。对于尽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商讨解决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及整改时间。
2、个别答疑
在实际工作中,辅导机构与接受辅导的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咨询,国元证券协调各中介机构,采取个别答疑的形式及时协助解决。
3、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
在辅导过程中,辅导机构会同各中介机构不定期与公司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针对重大诉讼、子公司管理等专项问题等情况召开会议,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在实际工作中,辅导机构与接受辅导的人员随时保持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接受辅导的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咨询,国元证券协调各中介机构及时协助解决。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本次辅导过程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配合国元证券按照辅导计划,通过与股东、管理层日常沟通、现场尽职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并按照上市辅导计划,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
票(2024)皖 01 民初 50 号,原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侵犯其商业秘密等为由起诉公司及相关人员,要求公司赔偿金额 3,00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 0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
皖民终 388 号传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 0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并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1)依法判令各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
使用上诉人该商业秘密;(2)依法判令各被上诉人就侵犯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损失 3000 万元。2、依法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辅导机构协助公司和律师做好诉讼的应对措施。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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