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1670 证券简称:捷福装备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
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
准备好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
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
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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