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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捷福装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1670 证券简称:捷福装备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及《捷福装备(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
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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