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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5:32:44 股吧网页版
莲池医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
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说明,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法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 1 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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