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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5:33:21 股吧网页版
莲池医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就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实施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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