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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