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6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定了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
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稳定股价的停止条件仅适用于部分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的,则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份回购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经审
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4)在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份回购方案未被审议通过的,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二、2”部分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满足稳定股价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若股份回购方案未被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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