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6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莲池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及《莲池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莲池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 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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